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经于2017年启动,并在后续几年中逐步完成了各项普查工作。以下是对该普查的详细概述:
一、普查背景与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旨在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这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时间与阶段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三、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
工业污染源: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同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五、普查成果与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已在后续几年中逐步发布。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普查的主要数据和结论。这些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经顺利完成并发布了相关成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