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多个地区确实在积极推进自治区级环保督察体系的建立,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下是对该情况的具体分析:
一、政策背景与推动
二、具体实践与案例
西藏自治区:2018年,西藏自治区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配合自治区人大修订出台《环境保护条例》,并建立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这一举措标志着西藏自治区在环保督察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在2017年接受了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并于2018年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在整改过程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虽然新疆直接建立自治区级环保督察体系的明确信息可能未在2018年的报道中直接体现,但其在环保督察和整改方面的积极行动无疑为自治区级环保督察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他地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在2018年启动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全区五个地级市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这一举措同样体现了地方在建立自治区级(或省级)环保督察体系方面的积极努力。
三、影响与成效
强化环保责任:自治区级环保督察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推动问题整改:通过建立环保督察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环保政策的落地见效。同时,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也可以为地方政府改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环保督察体系的建立还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